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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广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黎杏汝、黎海威、郑银冰、冼世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3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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